建设工程施工如何确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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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在众多施工合同纠纷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虽然单纯围绕工期的争议并不多,但是在工程质量、工程成本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和前两者是施工管理的三大主线。工期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和成本。工期,牵扯到承包方是否迟延履行、工期违约、风险转移、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保修期的起算时间等问题。
工期一般由两种约定方式,一是约定总的工期天数,另一种是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双方容易产生纠纷争议的是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和一般惯例进行分析,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规定,研究在各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开工日期的问题。
关于开工日期,在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来认定:一是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二是开工令、开工通知上的开工日期;三是承包人实际开工的日期;四是施工许可证上的开工日期。五是开工条件时的日期。针对上述几种情况下,哪种日期优先适用于认定工期的开工时间,涉及到双方当事人谁违约的问题,往往不能达成一致。
先,开工时间一般以开工通知或者开工令、开工报告上的日期为依据。在开工报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不一致时,开工报告可视为当事人对开工日期进行的新的变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发包人应当获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应于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该通知上记载的开工日期计算。
其次,开工令或者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当以开工条件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所谓的具备开工条件,是指发包人关于提供施工条件的规定,比如提供施工用电、用水、通讯设施、必备的道路交通条件、提供施工的场地、协调施工场地周围的地下管线和邻近的文物保护等为开工准备的基本条件。此项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示范文本中有具体内容列举。
再次,没有开工令、开工报告的,应当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开工令以工程实际具备开工条件为依据发出,但是如果没有发包人的开工令,应当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如何界定实际开工呢,一般来说,基础桩施工或者地基开挖是新建工程的开工标志动作;或者拆迁改建工程的拆改作业,是改建工程开工的标志;
如果双方对开工日期能有一个共同的确认的标准,那么以此标准为开工日期。
既没有开工令、开工报告,又不能确定实际开工日期的,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综上,开工令、开工报告、会议纪要等优先于实际开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优先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施工证记载的开工时间,来确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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